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請各鄉鎮踴躍鼓勵志工申請
1.請各志工於6月10日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7月10日前造冊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社會局。
2.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本(103)年4月30日期間之服務時數(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第4條之獎勵;惟其服務時數,得合併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3.有關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及申請流程以上表格請至衛生福利部「全球志願服務資訊網」下載區下載(http://www.tycg.gov.tw/social/index.jsp)最新消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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